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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锡 品 牌 学 会 章 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4-18 浏览次数:92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无锡品牌学会。英文名称:Wuxi Bra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WBA

第二条  无锡品牌学会是一个从事品牌理论研究与品牌实践应用的学术性和应用性相结合的社团组织,它服务于无锡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城市品牌战略、城市品牌竞争力、产业品牌提升、行业品牌管理、产品品牌创新、文化品牌传承等方面的研究,着力于品牌文化教育、品牌知识传播、品牌咨询服务、品牌人才培训、品牌形象塑造等方面的应用,为无锡经济社会品牌建设和企业自主品牌创新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品牌理论研究、品牌教育教学、品牌咨询培训、品牌文化推广、企业品牌管理、行业品牌塑造、以及品牌实践应用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并依法注册登记的、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自己活动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本着“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和“立足无锡,面向全国,放眼世界”的品牌定位,努力探索、研究无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品牌现象及实践应用,为繁荣、发展品牌理论,提升无锡品牌竞争力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无锡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学会住所地为:无锡市建业路6号(梁溪大桥东堍)。邮编:214031

第七条  本学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向会员和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来源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以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为准)

    (一)学会立足于无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致力于研究城市品牌、企业品牌、文化品牌、产品品牌以及品牌发展战略;

(二)研究企业品牌发展的相关政策,开展对企业品牌建设的咨询与服务;会同国内外有关市场调查、品牌研究、营销策划等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品牌战略、品牌经营、品牌技术创新、品牌解决方案,为企业品牌建设与发展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

(三)组建品牌学习与推广基地,拓展品牌沙龙、品牌论坛和品牌对话的学习载体;

(四)研究无锡品牌建设的现实状况、理论基础、应用模式、评估体系、发展路径,开展企业品牌标准和企业品牌发展指数等研究;

(五)组织高校、企业、政府、媒体及社会各界有志于品牌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咨询培训和实践应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

    (六)推动无锡企业在品牌创建过程中的各层次交流与合作,有选择地开展与国内国际权威的品牌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为促进品牌理论建设与实践服务;

    (七)开展对品牌人才的培训,通过各种方式为社会各界培养和培训品牌理论和应用方面的各类人才;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品牌研究、建设和推广等方面的工作。以各种方式为国家、地区、城市、产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品牌战略的深入推进,提供理论、决策、咨询和策划支持,发挥“思想库”的作用;

    (九)研究国内外品牌发展趋势,收集国内外品牌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动态,积极发展横向联系,推进与国内外相关高校和品牌研究机构深度合作,加强与兄弟学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协作,并提供有效的相关信息;

    (十)创办学会内刊和网站,积极组织无锡品牌理论与实践方面的专著、培训教材和宣传资料的编撰,为提高品牌意识、普及品牌知识、推动品牌研究、发展品牌理论、助推品牌实践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本会可聘请相关个人为顾问或高级顾问,为本会特别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所在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充分履行会员义务;

    (四)从事品牌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咨询培训和实践应用的单位和个人,赞同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五)从事生产经营、品牌建设和实践应用的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个人,赞同本会章程,本人自愿,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高级策略顾问或高级顾问;

    (六)积极参加本会的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资料,有推荐的,应有推荐信);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并经学会秘书处初审;

    (三)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学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档案、核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聘请高级策略顾问或高级顾问的条件

(一)对品牌理论研究、品牌实践应用有重要贡献,或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个人,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品牌学术交流的专家、学者,经秘书处推荐,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请为高级策略顾问。

(二)对品牌理论研究、品牌实践应用或对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推荐,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请为学会高级顾问。

(三)高级策略顾问和高级顾问可为学会的品牌理论研究与品牌实践应用提供宏观性指导和理论支持,以及为学会的活动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高级策略顾问和高级顾问在自愿的基础上,可受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委托,负责特定事项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可优先获得学会提供的各类专业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咨询、交流活动;

    (四)单位会员有优先获得学会帮助其解决品牌难题的权利;

    (五)单位会员有优先获得学会有关服务的权利;

(六)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学会决议,应完成学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研究和交流活动,向学会介绍、推荐、提供有关品牌的相关资料、案例或科研项目;

(四)严格保守学会在学术研究领域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切实遵守学会制订的保密纪律;

(五)应对学会的咨询提供便利条件,积极配合学会因工作需要而要求会员提供涉及品牌活动的有关情况;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主动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由秘书处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报理事会备案。

会员经秘书处三次催促仍拒参加本会活动,或者入会后连续三次不履行学会有关决议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有权要求其交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并报理事会备案。

退会者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出具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会员资格,同时可追缴其会员证。

以下情况符合除名条件:

(一)违法乱纪并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二)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者;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四)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章程者。

除名者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选办法另行制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学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学会发展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等重要事项;

(五)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六)审议和批准学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选举、罢免理事;

(八)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由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举和罢免理事的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行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时间由秘书处上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会长办公会提议举行时;

(三)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和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批准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批准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理事;

(十一)批准秘书处制定的相关工作计划;

(十二)批准秘书处提交的年度预算、季度预算;

(十三)会员大会授权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分为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固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时间和形式由秘书处上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理事会:

      (一)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时;

      (二)会长办公会提议举行时;

(三)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四)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提议时。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学会利益,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聘请人员的薪资;

(二)审查秘书处的月度预算和月度财务报告;

(三)听取并接受会员的工作情况通报;

(四)接受会员投诉并成立调查组;

(五)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秘书处需做好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理事签名;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应要求与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补签名。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作出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会秘书处。秘书处所在地一般为章程确定的注册地。

第三十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人是会长。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会长可以授权、委托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由会长单位推选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一届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三十三条  会长和秘书长的罢免程序

(一)由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动议或由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动议或自行提出不再担任的;

(二)理事会接到书面报告后两个月内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三)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通过,再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凡进入罢免程序和自行提出不再担任者,自进入罢免程序和提出当日起,不再行使会长和秘书长权力。由常务副会长和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助理暂时行使会长和秘书长权力。

第三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的罢免程序

(一)由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动议和自行提出不再担任的;

(二)常务理事会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三)经到会的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交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凡进入罢免程序和自行提出不再担任常务副会长者,自进入罢免程序和提出当日起,不再行使常务副会长权利,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中的一人暂时行使常务副会长权利。凡进入罢免程序和自行提出不再担任副会长者,自进入罢免程序和提出当日起,不再行使副会长权利。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职权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监督财务工作。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全面贯彻参与并执行学会的重大决策;

(二)协助会长主持学会全面工作,重大问题向会长汇报;

(三)根据会长要求,主持召开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和办公会议并负责检查落实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接受会长的书面委托,代为行使会长职权

(五)商讨、议定学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学会重大品牌项目的招标、合作事宜;

(七)监督学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学会工作的决策情况,积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服从分工,协助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抓好学会组织建设和理事、会员的发展工作;

(三)围绕学会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品牌项目合作、品牌产品推介和品牌创意咨询活动;

(四)紧密联系理事和会员单位,反馈企业品牌建设信息,了解品牌建设中的难题和困境,并组织团队力量予以释疑解惑;

(五)做好与当地政府和部门的联络与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积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和品牌企业考察工作;

(六)定期听取学会各部门工作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受会长委托,代表学会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举行的各种活动;

(八)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分管有关部门和机构;

(九)商讨、议定学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监督学会重大品牌项目的招标、合作事宜;

(十一)监督学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学会工作的决策情况,积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十二)受会长、常务副会长书面委托,主持学会相关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秘书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和其他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财务和会议工作计划;协助会长负责、监督财务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分支、代表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向会长办公会提名或提出撤销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四)负责会员的发展和入会、退会、除名的相关工作的审查;

(五)代表本学会签署一般事务性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内容

(一)全面贯彻执行学会的重大决策,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协助常务理事会主持学会全面工作,重大问题向理事会汇报;

(三)召开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和办公会议并负责检查落实各项工作执行情况;

(四)组织召开理事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向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并制定学会的重大决策;

(六)制订学会发展规划,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商讨、议定学会重大方针、发展目标及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负责学会重大品牌项目的招标、合作事宜;

(九)负责学会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学会工作的决策情况,积极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十)服从分工,协助常务理事会开展工作;

(十一)抓好学会组织建设和理事、会员的发展工作;

(十二)围绕学会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品牌项目合作、品牌产品推介和品牌服务咨询活动;

(十三)紧密联系理事和会员单位,反馈企业品牌建设信息,了解品牌建设中的难题和困境,并组织团队力量予以释疑解惑;

(十四)做好与当地政府和部门的联络与协调工作,加强横向联系,积极开展品牌人才培训和品牌企业考察工作;

(十五)定期听取学会各部门工作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十六)受常务理事会的委托,由秘书长代表学会参加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举行的各种活动;

(十七)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委托,分管有关部门和机构;

(十八)向会长办公会推荐或提出撤销秘书长助理、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薪资,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十九)负责会员的发展和入会、退会、除名等相关工作的初审;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下设办公室和其他相关部门,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制度由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

名誉会长的聘请,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议通过。

本会名誉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导学会宏观工作,向学会工作提出建议;为本会的发展指引方向。

(二)督促、检查学会的工作;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为本会各项工作的开展积极出谋划策,提高本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如有需要,可接受常务理事会的委托负责特定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团体或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实行双审批制,由秘书处办公室制订月度、季度、年度财务预算,提交秘书长审核,然后由秘书处提交会长审批,会长可授权或委托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离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10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已经备案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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